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歪酷博客

張さん @ 2011-07-12 22:16

上一次搬家在09年5月份。一晃在临平北路这边已经住了2年多了。
和夏俩口子、sk一起住了一年,夏俩口子去年5月份搬到学校宿舍,sk去年7月份已因工作关系搬到南京去了,原来合租的人先后迎来一个湖南妹子、东北妹子。本来同学、校友大家熟人合租的房子,变成了陌生人的组合了。
湖南妹子,总体来说,还蛮好相处的;东北妹子,和同时东北的石同学相比那就差远了,生活习惯差距太大,以至于我碎碎念的习惯都被养出来了,每次抱怨过后,总结结论就是被sk给坑了。其实应该早点搬出去才对。

说到早点搬出去,本来想好今年4月底找房子自己搬出来,可是看了好几处,要么房子太破要么房子太脏,哎没看到心仪的。所以不得已就像要么还住一年算了,对于我们这种事先说好搬出先有变卦的情形,东北妹子一脸的不满意。果然在和房东续租的时候,出幺蛾子:1、合同是她和房东签的;2、现有的房租分配不合理,三间房间差额不能只有100块,要扩大。第二点直接导致湖南妹子不高兴,私下酝酿着搬出去,无奈房子确实不好找,搬家也太烦,所以到我和石同学搬出来,她依然住在里面。

上周六、周日,两天,叫了两趟0.6的货车,总算零零碎碎的东西全部搬完了。周日又叫的那辆货车,实在是我和石对房间剩下的东东打包体积估计不足,本来以为两个拉杆箱加上一二个袋子应该就可以了,殊不知不管怎么丢留下来的书都装了2个纸箱,其他零零碎碎的东西更不要说,眼看着整理的东西愈来愈多,从做地铁回去,想到打的,在考虑还是叫一辆货车算了。

新搬的地方比临平北路离所要远了,对于石同学来说,那就更远了,大概现在是原来的二倍距离吧。





 
張さん @ 2011-03-29 14:10

1、关于医疗保险报销部分:
参见下图,不是最新的,但应该变化不大。



2、生育保险报销:
《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2009修正) 》
 第十三条 (津贴、补贴申领条件)
  申领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的妇女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城镇户籍;
  (二)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
  (三)属于计划内生育;
  (四)在按规定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生产或者流产(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

 第十四条
 (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期限)
  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生育妇女,按照下列期限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二)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三)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按1个半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四)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按1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按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生育妇女,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一)难产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二)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一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三)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第十五条
 (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
  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内因变动工作单位缴费基数发生变化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按其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的实际缴费基数的平均数计发
  从业妇女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不满一年的,或者虽满一年但缴费基数低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最低标准的,其月生育生活津贴,按最低标准计发。
  失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最低标准计发。
  生产或者流产的从业妇女已经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不足其应享受的工资性收入的,不足部分的发放,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
  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妇女,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支付标准为: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0元;
  (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500元;
  (三)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元。

 第十七条
 (申领津贴、补贴的手续)
  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妇女生育后,可以到指定的经办机构申请领取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申请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出具的属于计划内生育的证明;
  (二)本人的身份证;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
  申领人是失业妇女的除提供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供经失业保险机构审核的《劳动手册》。
  受委托代为申领的被委托人,还需提供申领人出具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任何人不得提供虚假的材料冒领或者多领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

 第十八条
 (审核与计发)
  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生育妇女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的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定其享受期限和标准,并予以一次性计发;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

 第十九条
 (失业妇女的特别规定)
  失业妇女领取生育生活津贴以后,不再享受《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规定的生育补助金。
  失业妇女生育所发生的检查费、药费、住院医疗费总额超过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以上的部分,仍可按《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的规定申领医疗补助金。



 
張さん @ 2011-03-28 13:22

有感于这篇文章黄祖斌:月薪万元缴税六千纯属无知臆想的说法

月薪:10000,按上海地区标准计算,扣除代缴社保、税,实际到手7335(企业用工成本为14400)。
其中个人缴纳:
      养老保险:800(企业缴2200)
      医疗保险:200(企业缴1200)
      失业保险:100(企业缴200)
     住房公积金:700(企业缴700)
     工伤保险:0(企业缴50)
     生育保险:0(企业缴50)
      个人所得税:865

1、五险一金,并非税款,但的确影响到劳动者的可支配收入。这里分析一下这五险一金的去向:
 
1)养老保险,分为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大致可以这样理解,个人缴纳部分(8%)进入个人账户,企业缴纳部分(22%)进入社会统筹账户(插播:目前社会统筹账户,是按地区的,直辖市一般算一个统筹地区、其他省市内可能有好几个社会保险统筹地区,没仔细研究,大致和地级市的区域差不多吧)。这样来计算养老保险有什么微妙呢?我们从迁移这个角度来理解吧:根据上海市的基本养老保险的转移接续办法规定,1998~2005年可以转移11%(总共30%),2006年以后可以转移8%,因此为什么22%(05年之前是19%)不能随个人工作迁移而转移,这个涉及到各地方利益,所以暂时无解。全国其他地方已经出台的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办法的基本上和上海的规定差别不大。
      至于真正退休后,享受的养老退休金待遇,由于目前还未有按目前这套社保制度缴纳15年的退休人员出现,因此只能参照目前退休人员的退休待遇来估算到时候能享受到的退休金。

2)医疗保险,企业缴纳的和个人缴纳的均计入个人账户,而且可以通过社保卡进行支配(虽然支配范围有限,医院以及在部分药店购买非处方药药品),因此此部分可以计入个人可支配收入内。

3)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失业保险关系可以转移,但目前无具体转移办法;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属于即时享受的待遇,不能转移。

4)公积金:企业缴纳和个人缴纳均计入个人账户,但支出确实附条件的,条件要求以及支出手续就不具体介绍了。


综合所述,月薪10000元,企业实际支出为14400,个人目前可支配部分(直接可支配,无附带条件或附带的条件可忽略的):7335+ 1400;附条件可支配为1400(公积金部分);远期可支配部分,鉴于养老部分政策并无明确,所以无法估算。但缴纳的税收只有865元。
        
关于用上述可支配的部分购买消费品、药品、服务(包括医疗服务)等,支付的价款都是含有各种税的,网上流行的那篇文章关于此类税款的分析,个人认为结果是大致不差的。


     
    



 
張さん @ 2011-03-25 10:09

昨晚睡觉,做梦了。我一般晚上睡觉都比较实,很少做梦(或是做梦醒来就忘记了),但昨晚的梦到我醒来还历历在目。

梦中和一帮人约好去台湾旅游来着,刚感觉这个提议出现,就到了开始出发的某天早上。

在提着行李的时候,我很忐忑的问一起同行的人,去台湾是不是要护照啊?

回答是肯定要的,我知道自己没有办过护照,一摸连身份证都不在身边,超级郁闷咋之前就没做准备呢?

我还在懊恼来着,aivicky提着行李走过来,我又同样问了一句,答复还是一样,不过多加了一句,不是早让你去办护照嘛。

我懊恼的程度又加重了一点,开始回身往回走,aivicky就念叨了一下,没有迟延就走了,剩我一个人在那边懊恼。


哎,等我醒来,那种懊恼的感觉依然还很清晰。



 
張さん @ 2011-03-24 12:53

工作大部分都是熟练工种,即使一开始你碰到比较陌生的工作项目,你也能很快分解,在以往的工作经验中寻找相似的桥段,从而嫁接。

学习是认识自己不知道的东西并巩固,最好是记住。很多时候学习主要是面向广度,深度的东西实在无法想象,这个往往就是提高。

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就是怎么通过学习来提高工作能力。

这是个问题。